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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借阅规则——违规处理
发布单位:system发布时间:2017年02月13日

第八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图书如有遗失、污染和损毁,均按相关规定赔偿。

第二十六条  逾期违约金

(一)超出借阅期限的图书按规定缴纳罚款。

(二)还书日期在放假期间内的,可开学一周内办理归还,不算逾期。逾期不归还者,超期日期按其应正常归还日起计算。

(三)还书日期在实习期内的,应在实习前,由所在院、系出具书面通知到图书馆办公室,并详细说明实习院系、年级和日期,可在实习期满一周内办理归还,不算逾期。如无相关手续,则一律视为逾期。逾期不归还者,超期日期按其应正常归还日起计算。

(四)遗失图书应及时办理赔偿手续;如果遗失图书已逾期,在赔偿的同时需如数缴纳逾期滞纳金。

(五)复印的资料,在规定时限内不还者,按规定交纳滞纳金。如丢失,则按照遗失图书情况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有违反本规定而又不服从管理或处理者,图书馆工作人员有权取消其借阅权限。情节严重者,图书馆可以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