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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志愿者管理条例(草案)
发布单位:发布时间:2022年11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读者和图书馆之间的沟通,宣传科学利用图书馆知识,构建和谐图书馆,更好地为全校师生提供服务,图书馆特面向全校本科在校生招募志愿者。

第二条  图书馆志愿者在图书馆指导下开展工作。为有序开展志愿者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使志愿者的管理更加规范化,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三条  自觉、志愿参与图书馆工作,不计报酬和个人得失。身心健康,且符合图书馆相关工作要求均可报名申请图书馆志愿者。

第二章 志愿者招募

第四条  志愿者招募原则

(一)以自愿为原则,面向全校各院系在校生招募志愿者;

(二)每学年开展一次大型志愿者招募活动,小型招募不定期举行;

(三)全校学生自愿填写申请表申请成为志愿者,图书馆对志愿者进行资格考察;

(四)对志愿者的基本要求如下:热心于公益活动,有吃苦耐劳的奉献精神,愿意为广大读者服务;能够保证有固定的工作时间,每个学期能够完成10小时以上工作时间;服从图书馆的工作安排与管理。

第三章 志愿者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完成工作的基础上,图书馆对参与图书馆工作的志愿者给予一定的奖励,年终评选出“志愿者之星”“优秀志愿者”,并由图书馆颁发证书及奖励;志愿者有优先申请图书馆勤工助学岗位的权利等;

(二)图书馆定期向全校师生公示志愿者工作情况;

(三)由图书馆向志愿者开具志愿工作证书证明;

(四)由校行知青年志愿者协会为志愿者在黑龙江省志愿者平台记录时长。

第六条  志愿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协助图书馆开展读者服务工作;

(二)开展图书馆资源使用的宣传讲解;

(三)维持图书馆秩序;

(四)反馈读者意见和建议;

(五)读者文明行为督导;

(六)其他各类临时性的志愿活动;

第四章   志愿者管理

第七条  志愿者工作安排在招募活动结束后由图书馆根据图书馆具体工作计划制定;  

第八条  图书馆对志愿者进行志愿工作培训,并由老师带领指导;培训的具体内容和形式由图书馆统一安排;

第九条  图书馆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志愿者参与图书馆的各个部门及阅览室具体志愿活动;

第十条  图书馆建立相应的管理和评价机制,对志愿者的工作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条例由图书馆制定,未尽事宜由图书馆补充完善;

第十二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图书馆;